最新消息

法國核電集團Areva於2014年底,在法國及全球的財務以-52.03 %的幅度暴跌。

臺電與經濟部在去年突然宣稱將核電廠高階核廢-用過燃料棒送交法國Areva公司進行再處理,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深表質疑:不僅完全黑箱作業;用過燃料棒送境外處理,所有處理過程核廢都將送回,再處理過後核廢體積不減,不會減少核廢總輻射強度;沒有解決核廢最終處理問題;唯一目的是浪費天文數字的人民稅金買20年老舊核電廠延役。 以下是今年1月1日來自法國有關Areva公司的財務報導: ­ 令人雀躍的消息:A...

全球「氣候變遷表現指標」評比,臺灣快吊車尾!

全球氣候變遷表現指標評比,臺灣快吊車尾!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徐光蓉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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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2日,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0次締約國大會在秘魯利馬舉行。看守德國(Germanwatch)與歐洲氣候變遷行動聯盟(CAN-Europe)共同進行的全球58國「氣候變遷表現指標」(Climate Performance Index)於今日(12月8日)公佈年度評估結果;評估對象總共溫室氣體排放占全球九成多;評估重點包括現況與趨勢, 分三項重點:CO2排放量(60%),再生能源(10%)與能源效率(10%),以及氣候變遷國內外政策(各10%)等。基本上,評估是根據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IEA)統計資料,以及全球250位各國學者專家、民間組織代表對能源與氣候變遷政策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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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直轄市、縣市長選舉環保團體共同訴求調查結果 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永續台灣、生態城鄉 「2014直轄市、縣市長選舉環保團體共同訴求」調查結果發布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 ~~---”縣(市)長,「環保政見」給問嗎?”­ ­ 「2014直轄市、縣市長選舉環保團體共同訴求」記者會,於2014年11月21日上午9:00在立法院舉行,由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會長劉俊秀教授主持。 台灣環保聯盟及27個環保、社運...

「2014直轄市、縣市長選舉環保團體共同訴求」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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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永續台灣、生態城鄉
­­­­­­­­­­­­­­­­­­­­­­­­­­­­­­­­­­­­­­­­­ 「2014直轄市、縣市長選舉環保團體共同訴求」記者會
­­­­­­­­­­­­­­­­­­­­­­­­­­­­­­­­­­­­­­­­­­­­­­­­­­­­­­­­­­­­­­­­­­­­­­­­­­­­­­­­­­­­­­­­­­­­­­­­­­­­ ­­­ 會後新聞稿

「2014直轄市、縣市長選舉環保團體共同訴求」記者會,於2014年11月11日上午10:00在立法院舉行,由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會長劉俊秀教授主持,台灣環保聯盟及二十多個環保團體共同提出「2014直轄市、縣市長選舉環保團體共同訴求」(參見附件),要求各縣市長候選人對所提訴求表達同意與否及意見,希望發揮公民團體的監督力量,對未來當選的各直轄市、縣市長「課責」,執行所同意的各項環保政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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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直轄市、縣市長選舉環保團體共同訴求」記者會新聞稿

永續台灣、生態城鄉 「2014直轄市、縣市長選舉環保團體共同訴求」記者會 新聞稿 台灣環保聯盟及二十多個環保團體共同提出「2014直轄市、縣市長選舉環保團體共同訴求」(參見附件),要求各縣市長候選人對所提訴求表達同意與否及意見,希望發揮公民團體的監督力量,對未來當選的各直轄市、縣市長「課責」,執行所同意的各項環保政見。此環保團體「共同訴求」已於上週發送到各縣市長候選人處,要求於11月13日前回覆到...

政府扼殺民權,核四公投荒謬遭拒

2014/8/22公投審議委員會竟以荒謬的理由駁回了本聯盟之全國性核四公投提案。對此,我們深表遺憾,同時也對自甘淪為民主殺手的公審會委員們表達強烈的譴責。

立法院於2003年底制定了嚴苛的鳥籠「公投法」,企圖阻擾公投的舉辦,剝奪人民創制複決權的行使。年復一年,民間團體持續倡議公投補正,迄今仍未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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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審會莫淪為民主殺手】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創會會長施信民、會長劉俊秀、全國核四公投提案領銜人高成炎今(8/20)日與台灣教授協會會長呂忠津、台灣社社長張炎憲、台灣北社社長張葉森、908台灣國召集人黃慶林、台灣國、台北市長候選人柯文哲辦公室秘書長李應元、台北市長候選人馮光遠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本周五(8/22)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對全國性核四公投提案的討論決議,應尊重12萬公民連署的意見,讓本案立案,交付第二階段的公民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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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四廠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是否為合法公投提案?

【『核四廠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是否為合法公投提案?】
感謝詹律師在百忙之中仍抽空仔細說明本聯盟所提案之全國性公投是否為合法公投提案。

★摘內文:法律文字,為能較長久與普遍共通適用,通常用語較多「不確定法律概念」,無法如工程語言或電腦程式如此細微精準。但解釋法律用語,首先需看該法律的立法目的為何?以公投法而言,其立法目的,依其第1條規定,乃是依據憲法主權在民原則,為確保公民直接民權的行使(按主要為創制、複決,選舉、罷免是由選舉罷免法規範)。雖然公投法在立法形成過程,遭害怕直接面對民意(尤其台灣獨立公投)的國民黨立委杯葛,制訂成鳥籠公投法。但執法者或裁判者仍應在既有法律文字空間範圍內,就有疑義或模糊部分,盡量做出對促成公投提案成立的有利解釋,才能實質落實公投法保障直接民權的立法目的與民主憲政法治。也唯有如此,才稱得上「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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