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核安會目前公告的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草案,9月底前要表示意見。環盟提出的再修改建議如下:

核安會預告條文環盟建議修正內容
第十六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核子反應器設 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累積 達四十年,仍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 期間屆滿前,填具核子反 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 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一、整體性老化評估及老 化管理報告。
二、時限老化分析報告。
三、相關終期安全分析報 告及運轉技術規範之 增修內容。
四、輻射相關議題查核評 估報告。 五、耐震安全評估說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十六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累積 達四十年,仍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 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一、整體性老化評估及老 化管理報告。
二、時限老化分析報告。
三、相關終期安全分析報 告及運轉技術規範之 增修內容。
四、輻射相關議題查核評 估報告。
五、耐震安全評估說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 之文件。
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核發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前,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

再修正說明:

根據法務部90年0322276號解釋函,採礦權期滿就消滅,需要另一個核准的行政處賦予新的採礦權,即便叫展延也還是新的行政處分,因此意味著「展延是新權力的賦予」。另﹐依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936號判決:「礦業權之展限是新權利之賦予,其權利成立之實體構成要件,自應適用申請展限時之法律為之」,同理,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的換發,也是新權利的賦予,應適用換照時的法律,自應於主管機關核發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前,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