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2022.4.22

一、政府主責單位
對於「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訂為「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 ),修法第八條原「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應協調、分工或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之因應事項…」,建議修訂為由「行政院」主政,才有其高度及職權。
二、碳定價及交易
(1) 初期,碳費應於完成修法一年內定價、徵收。
(2) 然後,建立台灣的碳交易制度運作,讓台灣的碳交易市場與國際(歐盟等)接軌運作(2025年底前,形成碳交易自由市場)。朝直接反映國際的碳交易平台的排碳費率,依國際上的碳交易市場、平台、規定直接運作,在自由市場自行競爭。
(3) 碳費的訂定 (草案中第二十六條),應成立費率委員會,其成員民間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4)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 (草案中第三十一條) ,應成立管理委員會,其成員民間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三、政府應積極推動減碳,明定如下減碳目標
(1) 於2025年,達成減碳不少於10 %目標。
(2) 於2030年,達成減碳不少於30 %目標。

四、減碳路徑及目標,應設定明確目標及落日時程
(1) 2040年起禁售燃油汽車(運輸方面排碳)。
(2) 2025年實施建築能效標示制度。2035年起對未能符合第六、七級建築能效標準(或相當之耗能標準,另行公告),不得發予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築、住宅方面排碳)。
(3) 2035年起對未能符合相當之耗能標準(另行公告)之電子電機及冷凍空調產品,不得販售。(商業、建築方面排碳)。

五、政府應積極推動開發發展再生能源
(1)於2030年,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達30 %以上。
(2)於2030年,地熱發電達500 MW以上。

六、發展「自然碳匯」,其實施時程期如下
(1)立即啟動自然碳匯認證系統。
(2)於2030年時自然碳匯累計達50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