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電業法修正案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12月14、15日(只一天半,快速得幾無先例)的超速審查,就保留的四條條文(第三、四十九、五十二及九十四條),將於今日進行黨團、立委協商。在民進黨主導下,或許很快就審竣、送院會,所謂又做了一攤「業績」了。在電業法修正過程,所常見的利益衝突、政黨對峙,都沒有了;在經濟委員會審查時,所列出、比對的六個不同版本(及四個只修個別條文之提案),除了民進黨所推的行政院版外,其餘版本、提案,都被說成僅是「空包彈」;環團們費盡心力所擬的版本內容,就被「程序、過程」作掉了,送不進去。人民、社會、產業的長久利益,就被擺一邊,這樣,又一次的淪入台灣人的悲哀。

對於這一讀審出來的電業法修正案(以下簡稱一讀版),竟然是這樣子,真是感到憤怒、失望,也深以為感嘆、可惜,亦復可悲。

讓我們來看看這一讀審出來的電業法修正條文,具體指出其不當,

1. 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名稱,冠於法中。 「為達成穩定供電目標,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專業分工後,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成立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見一讀版第六條第四項)。

2. 依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將繼續壟斷、主控發電、輸配電、(公用)售電業,可依法兼營、成立控股公司等。 見一讀版第六條內容。

3. 執行時程拖拖拉拉,一延再延。 如,「行政院本法施行五年後,應於一年內規劃在行政院設獨立行使職權之電業監理管制機關」。(一讀版第三條B版) 及第六條,對發、輸配、售電業分離,於「本法…公布後六年施行」,並可再延後三年。(一讀版第六條)

4. 無建立自由化之機制、傾向。 如,「輸配電業為電力市場發展之需要,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應於廠網分工後設立公開透明之電力交易平台。」(一讀版第十一條),需待廠網分工後,才能設立、建置電力交易平台,遙遙無期。 且電價無得自由化(一讀版第四十九條); 發電業所生產之電能,僅得售予公用售電業(一讀版第四十五條),等。

5. 對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百般予設限制、增加負擔及拖延 如對「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所生產或購售之電能需用電力網輸送者,…按其調度總量繳交電力調度費」(一讀版第十條)。 要求再生能源業者售電時,須「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一讀版第二十七條)。 對再生能源之轉供、直供,需先符合直供之資格、條件,…及由行政院定其施行日期,並得一延再延(一讀版第四十五條)。

以及對既有業者(包括台電公司)的過度保護,隱似形成利益生態集團;及條文文字上頗多無謂、無意義的規定。

本版條文之政策指向,似是要「綠電先行」,但照以上所說明、論述,是不一定可達到目的。也質疑「2015年 再生能源占比20 %」,是跟本無達成的。在台電公司繼續壟斷下,再生能源恐將失去發展的契機,至多只是成為台電的代工廠,而台電將變成更大的「怪獸電力公司」,而獨占電力產業的利益及發展機會。

今日, 民進黨主導的一讀版電業法修正,是否能獲得普遍民意的支持、贏得民心?頗為存疑。我們建議,立法院暫停審查、暫停協商、暫不通過此一讀版電業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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