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志堅(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副會長)
文章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51112/730910
近日這波的空氣品質「紫爆」已漸過去、轉趨正常。最嚴重的期間是在11月8日至9日上午,全台都受影響,其中以中部、彰雲嘉最嚴重,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超過100微克每立方公尺(,這是標準,日平均35,的2.9倍),的測站有台中市的大里、西屯測站,及雲嘉的斗六、崙背、朴子測站。看起來這次是籠罩全台的大氣條件因素所影響,不良空氣持續時間約一天半。但我們不放心的是,在冬、春季節,這樣型態的氣候會常常有,會不會常常來呢?我們的小孩都不要呼吸、不能戶外運動了。
不像廢污水或廢棄物,空氣污染物的排放是來去無蹤的,難以舉証抓贓,但環保單位也是有管制、測定的作法,如申報、排放許可、監測等,但成本很高,大工廠/電廠合法地以高煙囪擴散其污染物、甚至以燃燒塔偷排。空氣污染的問題在今年六月在彰雲嘉,由於雲林縣政府審查六輕汽電共生(等)電廠之排放許可延期案,終於引起激烈的抗爭;高雄也有環保團體、媽媽們對空氣污染急呼,包括高雄大社仁大、左營、潮寮、林園、大林埔等地空氣污染嚴重,爰不斷有抗爭的行動、呼籲,反空污運動擴及全台。
本波空氣污染劣化事件上,首次有台中火電電廠因此而降載(約兩成、降低約100萬千瓦),雖僅是短暫時段,這是很難得的配合事例,值得稱許。我們希望台電公司能更積極的採取配合空污緊急應變措施。當然,不只是對空污緊急應變的配合,更應把空氣品質的改善、維護當一回事,於平日即朝空污(含溫室氣體)減量策略走,如改換較乾淨燃料、改裝較高發電效率之機組,配合季節或緊急應變降載或停機等。
看起來,地方縣市政府對空氣污染管制採較主動、積極、嚴格的態度及作法,但中央環保署等部會則不斷迴護。中央與地方政府間較為鮮明的爭論有,高雄市政府擬定課徵碳稅之自治法規,但被中央所阻;今年六月雲林縣政府訂定「禁用生煤、石油焦燃料」自治條例,且經議會通過,但送中央核備過程被否決。依個人意見,本案中央否決的理由為:能源業務為中央主管、地方不得置喙;以及恐影響業者申請燃用煤碳許可之權利云云,這是很牽強的。當然,環保署的態度是很關鍵,平心而論,環保署是環境保護中央主管機關,應以保護空氣品質為職志,協助、輔導地方環保機關,看起來環保署明顯站在排放污染源業者方利益在考量及說話,於是空氣品質的維護,就淪為空談及無力、無效。
對空氣污染管制較有強效的「區域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延宕了十多年,終於在去年始於高屏地區開始慢慢地推動。這也就是管制固定源的總排放量,而不只是濃度,這對管制大排放源,是較具體而札實、有效的。另者,環保署直到民國101年5月,才把PM2.5標準定出來公告,實在是太慢了。(其實美國在1997年就已公告PM2.5標準了)。對於空氣中的有害空氣污染物(HAPs),亦然,美國在20多年前就已研訂189種及進行公告、管制、監測,我們迄今仍未公告、管制。目前環保署每日公布的空氣污染指標(PSI),亦未能跟著修正、整合,兩套指標(指PSI、PM2.5)在網上同時公布,民眾誠然很難理解、使用。
現在,一俟空氣品質不良,就推說是境外傳入、受到中國排放污染物飄洋過海影響,稱有約三分之一不等的貢獻是來自境外,是真有其然,但最重要的還是台灣島內污染排放源如何加強管制、如何減量、如何管理。另外,對於PM2.5的形成,環保單位常歸因於車輛排煙、餐飲業油煙、農業露天燃燒、甚至廟宇燒金紙等,這或有些誤導,而減輕大排放源業者應負的責任。
其原因之一,PM2.5的形成有一大部分是起因於「光化反應」作用,該反應是非線性的;之二,PM2.5微粒的粒徑非常小、質量非常輕,但其毒性(若以單位質量對人的危害來論,)相對地非常高,不宜與較粗的質量粒子(如PM10)之相對重量比率論其危害、威脅;其三,「光化反應」作用的參與成份,包括了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故其影響強度要把這些污染物總加起來,以為比較。若然,PM2.5其歸因來自大的固定排放源的(排放總量)貢獻及責任也就越大,請環保單位再為深入研究,不要誤導、轉移焦點及重點。
在空氣品質保護上,另一個很具威脅的污染物是臭氧,依環保署監測資料統計,觀察其趨勢仍在劣化中。其污染管制難道不應該及早進行嗎?或及時的、同時的與PM2.5之管制措施一齊進行?
其實,空污減量的社會效益、環境生態效益,如減少對暴露人群之疾病、生命之損失,具有很大的金錢效益,反之則是國家社會、人民的健康及財產蒙受鉅大損失,這些已是可估量出來。又在規劃空氣污染管制策略、作法的同時,空氣污染物排放的強度與控制措施、成本,是應與燃料之選用、能源效率一齊考慮;及與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成本一齊考量。經濟部門常把廠商之利益當最優先、當唯一考量,無視空氣品質劣化之損失或改善之效益及重要性,這是很錯誤、短視之見。廠商在使用能源的過程,其設置、管理操作、排放控制面向,與節能(含節能、提高能源效率等)、減碳之面向,是應可整合、總合規劃的,同時兼顧及多贏的。這已是一般的共識,奈何我們的政府仍在顢頇、保守而落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