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仁斌 學術委員
經濟部近日多次表示,核二、核三廠「具再運轉可行性」,並以「核安無虞、核廢有解、社會共識」作為重啟前提。然而,從制度治理、能源安全與公共決策的角度檢視,這三項前提目前均缺乏可檢驗的法制化標準,也沒有相應的程序保障。若在關鍵工作尚未完成前就推動重啟,不僅可能誤導社會對核電再運轉的理解,更會以簡化敘事掩蓋深層且持續累積的制度性風險。
核安不是一句「內部評估」即可帶過
老舊機組的風險遠高於一般想像。核能安全是所有能源選項中最不容簡化的領域。老舊反應爐是否能再運轉,絕非一份自主安檢或「現況評估報告」即可定奪。從設備老化、關鍵零組件替換、耐震補強、管線腐蝕,到控制系統更新等項目,皆需在「原廠技術支援、完整檢測、法定程序」下逐一處理。
以核三廠為例,廠址距離恆春半島的主斷層僅七百餘公尺,不符合國際對新建機組的建廠安全標準。氣候變遷造成的極端天氣、颱風強度增加,以及可能出現的戰略風險(例如戰時備援冷卻系統的脆弱性),至今也未被納入透明且可量化的再運轉風險模型。
依核安會現行流程,原廠專利與技術支援的再取得、關鍵零組件檢測、控制系統更新、耐震重估、燃料棒採購、全項模擬測試與冷熱試運轉,都屬必經程序。國際案例亦顯示(如美國、日本、法國),老舊機組再運轉往往需五至十年以上。
因此,所謂「一至兩年即可檢查完成並重新運轉」的說法,不論在法制邏輯或技術面均難成立。以此作為對外溝通基礎,反而容易造成社會在資訊不足下做出錯誤判斷。
核廢並非口號能解決
核廢制度、法制與場址皆未定,風險將由誰承擔?台灣的核廢治理至今仍處初始階段:高階核廢專法尚未完成,永久處置場址也尚未定案。這些未完成的制度工程,使得「核廢有解」無法在現實中成立。
以現況而言,核二廠的燃料池已趨近飽和,但乾貯設施尚未完工;核三若重啟,其燃料池亦會在三至五年內滿載。然而現有乾貯設計的使用期限僅約四十年,仍與永久處置的時間尺度存在巨大落差。當地質調查、環評審查與地方協商仍未啟動時,核廢治理只能停留在政治宣示,而非制度化安排。
在此條件下,以「核廢有解」作為重啟前提,形同將四十年至百年的長期風險外部化給下一代,缺乏公共治理應有的責任分配。
社會共識不是政治動員
核電再運轉本質上是高風險、高不確定性的政策議題。理應以資訊公開、風險揭露、地方參與與程序正義為基礎。然而:再運轉的完整技術評估尚未公布;地方政府、專家團體與居民未正式參與;亦未有具正當性的程序,如「所在地公投」或「風險聽證會」。先前藍白陣營提出以「全國公投」決定核三廠重啟,更突顯資訊不對稱問題:讓非所在地居民決定恆春、屏東要承擔多少核能風險,本質上是區域不正義,而非真正的共識形成。
若缺乏制度化程序,「社會共識」終將停留在政治動員,而不是可被檢驗的政策基礎。
沒有制度基礎,核電重啟終將淪為政治語言
若要談核二、核三再運轉,必須先回答三個制度核心問題:
核安標準為何?能否公開並接受獨立檢驗?
核廢料的法制框架與永久處置程序何時會明確?
社會共識如何建立?地方居民的參與權如何保障?
在這些制度基礎尚未具備前,「三原則」只能停留在政治敘事,而非真正的治理前提。
老舊核電不是能源捷徑。缺乏程序正義、制度標準與風險揭露,只會削弱公共安全與國家利益,並將不可逆的風險推給下一代。此刻更需要的,是回到制度、科學與程序的起點,以誠實態度面對台灣能源轉型的現實與限制。
原文投書於2025/12/7上報https://www.upmedia.mg/tw/commentary/energy-and-environment/246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