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賴清德總統在出席第79屆工業節慶祝大會致詞時,公開提及「核電廠重啟已在程序中,一切依法行政」;中研院廖俊智院長也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核能在安全技術上可以突破」,這使得社會公眾對核電重啟與核安風險的討論再度升溫。事實上,核電重啟並非單純的工程技術問題,它涉及法規制度、社會信任、環境永續與世代正義的命題。倘若程序不透明、決策不完整,即便「專家」保證「技術可行」,恐仍無法消除社會公眾的疑慮。

美國的經驗很值得我們借鏡。美國將核能設施的執照更新視為「新的行政行為」,而非舊執照的自然延續。因此,核電延役必須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理由非常明確︰反應爐材料會老化、技術標準會演進、極端氣候風險已然升高,長期累積性的環境影響無法依靠3、40年前的資料判斷,必須重新審視。換言之,核電重啟本身帶來的是新風險,理應被要求通過環評審查,並提報其環評報告審查結果相關事項辦理情形。

反觀台灣,現行制度對核電重啟的法律定位仍不明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雖已修正,提供延役與再運轉申請的可能,但對「核電延役或重啟必須環評」仍未明文規範。近年來,社會上與學界多次指出,核電延役本質上就是「新權利的賦予」,理應重新接受環評。環境部迄今尚在研議相關法規,這也意味著現行法規確實存在空窗。這種制度不確定性,不僅使行政裁量空間過大,也使公眾對政府決策的正當性產生疑慮。


值得關注的是,制度漏洞帶來的風險不容小覷。高風險核電機組的重啟本身就面臨設備的老化與汰舊換新、技術標準演進、以及社會支持度低下的挑戰。如果主管機關僅仰賴「學者說可以」或「國外都能做」來推動政策,而忽略程序正義與公民參與,這樣的能源決策不僅無法回應社會對核安風險的關切,更可能加深政治與社會信任的危機。

因此,完善的法規與制度設計刻不容緩。在《環境影響評估法》中應增訂第五條之一,明確規定︰只要所設置之設施具有重大災害風險或長期污染潛勢者,在原許可或核准使用年限屆滿後欲繼續運轉,就必須重新進行環評。同時增訂第二項,將核電延役所需的評估、審查、監督程序,比照一般開發行為規定。如此,「核電延役要環評」的法律定位就很清楚,審查程序也透明可檢驗,可避免行政解釋成為決定重大能源政策的唯一依據。換言之,除明確申請許可或執照更新時的法律定位外,也能確保核能設施在延役階段所衍生的新增風險,持續受到環評制度的規範與監督,避免產生制度漏洞。

值得提醒的是,核電重啟的關鍵,不只是技術問題,更是社會信任與公民參與的考驗。核電重啟涉及科技複雜性、風險不確定性、多方利益衡量以及世代正義,任何制度漏洞都可能削弱決策的正當性。因此,未來環評制度的設計,更應強化資訊公開、建立互動式對話及風險溝通的平台,建立實質且有效的公民參與機制,藉以補正審查過程中可能遺漏的風險考量。


更重要的是,公民參與不能只是程序形式,它是政策正當性的核心保障。政府若希望社會能夠接受核電重啟的決策,就必須接受公開檢驗,讓各方風險、意見與對策充分呈現。只有在公開、透明、可被監督的程序下,核電重啟才能被社會合理討論與審查。否則,重啟決策就有可能淪為行政裁量與專家意見的單方面決定,社會信任恐將持續流失。

誠然,核電重啟可以專業討論,但獨立監管、程序正義與公開透明不能打折扣。核電重啟不是非黑即白的問題,但任何制度漏洞都可能造成社會信任與跨世代的長期赤字。顯而易見的,環評制度漏洞,絕對是台灣承擔不起的最大風險。

因此,真正負責任的做法,是把核電延役納入《環境影響評估法》的法律規範,明文規定所有對於周遭環境、生態、經濟文化等面向的潛在影響與真實風險都必須被評估、被辯論、被監督。唯有如此,政府決策也才能經得起檢證,社會共識才能逐步建立,也才能確保我們留給子孫的,不是潛在風險與長期債務,而是一個更永續安全的美麗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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