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志誠
藍白聯手於五月十三日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案」,賦予核電廠取得延役或重啟的法律依據後,再於五月廿日挾其人數優勢,通過民眾黨團提案的「核三繼續運轉」公投。
依修法後的核管法第六條第二項條文,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而依增訂的第三項條文,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換言之,在修正後的第六條第三項下,台灣三座老舊已除役的核電廠,都能依法申請「重啟」。
但,是否申請「延役或重啟」的決定權在經濟部及台電公司,而是否同意「延役或重啟」的審核權限則在核能安全委員會。修正後的核管法第六條並未強制經濟部及台電公司一定要提出申請。
再檢視民眾黨所提「重啟核三」公投案主文「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就更好笑了。
第一,已經屆期停機的核三廠能否繼續運轉?本來就是須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這有什麼好公投的呢?再者,核安會要審查哪些項目?程序為何?都還在等待子法出爐,目前仍處於不清不楚的狀態,藍白就急著要搬出來讓全民公投,怪不得中央選舉委員會前主任委員陳英鈐教授在臉書指出:「重啟核三涉及個案審查許可的行政處分,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要件,進行審查後決定。無法由大家憑著支持或反對的態度投票決定,重啟核三公投違反權力分立。」
第二,依陳英鈐前主任委員的見解,應否許可「繼續運轉」必須依照法律的要件,雖然公投法第卅條規定,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應有必要的處置,但若該處置不符法律要件,公投亦不能強迫總統或權責機關違法。若不合法就不得重啟核三,如此一來,這個公投等於沒有法律拘束力,只是表達願望而已。
公投主文並未要求台電公司必須提出重啟申請,它既然與修正後的核管法完全一致,那我們有必要花掉十一億元去辦一個不清不楚的公投嗎?陳前主任委員認為:「核管法可以創制或複決。但這屬於立法院立法權限範圍,不屬於立法院可以交付重大政策公投事項。只能由人民連署發動。」
(作者是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