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志誠(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會長)
我國為管制核子反應器設施,確保公眾安全,於2003年制定公布「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這部法律第六條明定,核子反應器的運轉執照有效期限最長為四十年,如果有計畫要在期限屆滿後繼續運轉,就應該在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也就是所稱的申請延役)。未依規定換發執照,就不得繼續運轉。按照這條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的「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於第16條明定,延役必須在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提出。
我國三座核能電廠,因先有馬英九總統於任內(2011年11月3日)宣布核一、核二、核三廠不延役。後有蔡英文總統力推的「減煤、增氣、展綠、非核」能源轉型政策,故都已依除役規定辦理除役相關事宜。
最晚開始運轉的核三廠也因無延役規劃,已於2021年7月26日提出除役計畫,並於2023年4月24日獲審查通過。其二號機組運轉執照將於今(2025)年5月17日屆期停止運轉。
也就是說,台灣將自5月18日凌晨起成為「非核家園」國家。
返核聲浪起
就在台灣將要成為「非核家園」國家之際,因國內外局勢丕變,使得「能源轉型政策」與「非核家園」成為箭靶,「核電延役、重啟核電」聲浪四起。國民黨主席更在立法院新會期開議前夕指示其黨籍立委,除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將核子反應器使用年限從目前的40年延長到60年外,也要修正「環境基本法」,把「非核家園」改為「非碳家園」。
為阻斷非核家園強渡關山,卻敢作不敢當
藍白兩黨為了不讓核三廠二號機組可以在5月17日如期停機,阻斷台灣邁入非核家園,共提出十個版本的「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有九個,民眾黨一個)。
藍白兩黨在3月31日由葛如鈞召開的「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挾其人數優勢決定在「不可以把名字記在會議紀錄」下,決議:「『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相關修正草案,除委員徐欣瑩等20人 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另定期繼續 審查外,均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 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葛召集委員如鈞補充說明。」
若一切如提案委員所稱,核電廠延役已成全球應對氣候變遷的重要手段,核電廠延役運轉有助於健全國內電力供給結構、緩解火力發電所造成空污對人民健康之影響,並減輕民眾電費負擔等等;那提案修法讓核電廠得以延役豈不是福國利民、千載留芳的好事一樁?何以不敢具名表決?心虛?敢作不敢當!
藍白是這樣修法的
敢作不敢當,是因為一心要急著要阻斷非核家園,而把關鍵的核安審查放一邊。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公開的十個版本的「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皆鎖定第二項的這段「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文字。排第一順位的王鴻薇版就是刪除該段文字,讓已逾申請延役期限的核電廠得以免受「五年至十五年」的限制,沒收老舊核電廠延役應辦理核安評估與審查所必須要有的前置時間。排第二及第十順位的邱鎮軍及楊瓊瓔版本,兩者都是把其中「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模糊化的修正為「經營者應事先提出申請」。到底是事先多久?不敢負責任的說出來,也不敢明確的授權主管機關規定。再看看召委葛如鈞的版本,其索性閃躲「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的規定,直接要主管機關於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將核子反應器運轉執照的有效期間從目前的40年延長到60年。若6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時,再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以距離核三廠二號機停機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要求主管機關確認可否延役,這無異是換個手段要求主管機關球員兼裁判沒收核安罷了。翁曉玲的提案則與葛如鈞的提案類似,只是換個角度要求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取得換發執照前,不得繼續運轉,但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繼續運轉。唯一有載明申請延役期限的是民眾黨黨團版本,但其要求的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至六個月內」;以審查核安所需要的時程,這與沒收核安無異。
延役審查就是需要足夠的時間,粗暴修法實在令人難安
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前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開資訊顯示,我國最早運轉的核一廠曾經於2009年7月27日向原能會提出申請換發核一廠的運轉執照,擬將兩部機組的運轉期限由40年延長為60年。審查期間,時任總統馬英九於2011年11月3日宣布核一、核二、核三廠確定不延役。2016年政黨輪替,蔡英文總統上任,在「減煤、增氣、展綠、非核」政策下 台電公司於2016年7月7日撤回核一廠延役申請案。自2009年9月起至2016年7月撤案止,扣除期間因電廠執行中幅度功率提昇與福島相關改善案而暫停審查的時間,總計投入實質審查約達三十八個月,仍未能獲致結論。
又,根據核安會前主任委員陳東陽在2024年7月10日「立法院第11 屆第1 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1 次全體委員」審查「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的報告:「核電廠延役應該要檢視安全性和可行性,對我國而言,更需要嚴肅面對天然災害及複合式災害的影響。核安會將從機械設備、電氣儀控、廠房結構、輻射防護等各專業領域,嚴格執行安全審查及現場視察,唯有確認機組狀況符合安全的要求,才會同意換發運轉執照。至於審查的期程,須視經營者所提評估資料的完整性、對審查意見回復的時效,以及核電廠個別機組的狀態而定,目前估計約3 至5 年。」綜合核一廠申請延役的核安審查經驗及核安會前任主任委員在立法院的報告,老舊核電廠申請延役不提前3年以上是不夠的,若再加計老化機組設施的更新和鄰近活動斷層的深入調查,粗暴修法將核安評估與審查所需前置時間含糊、輕率帶過,絕對是難令國人安心的。
放手吧,先來解決核廢料,返核?再再說!
既然來不及,就請放手讓老舊核電廠安穩的離去,朝野合作解決殘留的核廢料。要返核?使用新的核能技術?願意先尊重並一起監督行政院長所說符合3原則下的開放態度:(1)確實保障核能的安全、(2)核廢料的處理問題得到解決、(3)社會上大家有普遍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