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

德國社會的「合作社」概念已經非常成熟,當一群人具有共同的生活目的時「合作社住宅」就產生,每一個「合作社住宅」幾乎都有自己的再生能源發電「公民電廠」,讓整個住宅成為一個循環經濟的雛型。

「合作社住宅」是公民們自行討論和規範所組成的共同生活社區,與建商無關,因此,更能夠保障生活的權益,例如:不可進行房產交易,永遠不變的優惠租金(比外面租屋便宜)……等等。而且公民們決定成立合作社後,或者土地也取得之後,銀行會「主動」貸款給他們,因為銀行認為利息一定能夠回收,所以這也是「合作社住宅」能夠迅速推動的主要原因之一,讓「互住時代」來臨。

吳明全:

台灣原先修法讓電業即將自由化,但遇到COVID-19造成歐洲綠色通膨非常嚴重,是台灣10倍以上,而台灣能源轉型有台電擋著,所以台灣能源貧窮問題不嚴重,但是電業若沒有整個自由化,能源轉型就會很慢,不會有經濟誘因進來讓它轉型。

  1. 好的碳權交易必須有「總量管制」,不然沒有意義。
  2. 第二,誰擁有原始排碳權力,這個歐洲都不正義,先排碳就有權力。台灣跟歐洲、中國最不一樣的地方在於排碳太集中,台灣中小企業1萬多家真正占6成排碳只有15家企業。真的有交易誘因的就那幾十家,量太少沒有人要交易。
  3. 台灣一直引用國際資料幾乎會全錯的原因,台灣碳排90%以上是燃料燃燒,其中約56%是發電使用、約34%是石油燃燒。若是從源頭管制使用碳稅就不會漏掉很多,但2007年、2009年沒有把握機會完成源頭管制的能源稅立法,後來只能使用末端排放管制。末端管制要收錢就必須有證據,要依靠碳盤查,所以台灣走「碳盤查」,而台灣的碳費跟國外碳稅差別主要是,前者為「後端管制」,後者為「前端管制」,而不只是收費專款專用問題。因此,目前盤查550家中排碳最小大概就是2.5萬噸,所以排碳2.5萬噸的廠商,有些被盤查,有些沒有,為了不因為盤查行政因素影響市場競爭公平性,所以徵收碳費的排碳量,會先將起徵值扣除。未來盤查的數量增加,起徵值就會下降到1萬噸,甚至降到8,000噸。之前環保團體一直針對2.5萬噸說是圖利財團,其實起徵值是由盤查數量決定,碳費徵收與其說是排碳者付費,更重要的是引導碳排大戶(例如:排碳第二名台灣中鋼一年排碳快2,000萬噸)實質減碳。

施信民:

在氣候變遷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中,與會者每人發言3分鐘,首先討論了全球氣候變遷對台灣的影響以及如何調適與因應。會議強調「調適」的必要性,因為這是台灣必須實施的行動,減緩指對地球所需的責任,台灣的碳排不到0.6%,對地球影響有限。隨後,會議討論了電力供需挑戰,產業界應注重綠能發展,環保界則強調要考慮台灣環境的承載能力,用電大戶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

劉志堅:

美國核電廠曾發生檢查未通過,只運轉15年就停止,當然也有運轉40多年的,因此擁核派就依照美國的標準,認為核二廠、核三廠在技術面還可以繼續運轉幾年,但實際上美國標準是比較寬鬆的。

台電雖然說核一、核二、核三的抗震係數都有增強,但也無法保證真的安全,所以根據日本北野進、佐藤大介在公聽會的說明,配合台電報告的資料,核電在台灣是不適合使用,台灣也需要尋找另外的替代能源,是否有方法找出自己的能源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