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椒華委員辦公室提供(2022/05/03)


「氣候變遷」因應協調工作 「永續會」能夠取代「行政院」?
聽聽民間永續會委員怎麼說

行政院日前推出《氣候變遷因應法》,由原本溫管法第8條:行政院邀集中央有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研訂及檢討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分工、整合、推動及成果彙整相關事宜。改由任務型編制含多位民間委員的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簡稱永續會)來負責氣候變遷因應的分配及協調工作,然而以過去行政院永續會的運作模式,應無法處理氣候變遷因應的協調工作。因此,擔任過永續會委員的立法委員陳椒華、徐光蓉教授、施信民教授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應思考何種政府組織架構,最適合推動氣候變遷因應政策。

永續會功能不彰
陳椒華委員表示:過去我曾擔任民間團體代表委員,永續會為任務型編制,非行政單位,每三個月開一次會,僅是諮詢性質,領出席費,沒有幕僚協助議題研究與追蹤。蘇貞昌擔任行政院長後將永續會秘書處由環保署改為國發會,更少開會了,近幾年更是平均一年才開一次會,永續會因此被譏功能不彰已是公認。不解為何環保署要修法將「永續會」取代「行政院」,要負責氣候變遷因應之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不適合由永續會主責氣候法
陳椒華再表示,沒有進行政府組織改造前,永續會仍僅是任務型諮詢編制,非行政單位,令人不解為何修法要將其取代行政院,擔任氣候變遷因應之重責大任。事實上,應該是由行政院長委任政務委員主責,成立「行政院氣候變遷因應辦公室」,負責協調各中央及地方政府之主管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業務。 又全球氣候變遷問題已經到快送急診了,只靠修法與課徵稅費可能無法產生有意義的減量行動,也緩不濟急。我們需要立即嚴肅檢討現況與可能潛力,制定明確減量目標與手段,設置基金協助經濟與能源弱勢族群轉型,在合理分配社會與環境資源前提下改變產業體質帶動能源轉型。對於高排碳的產業,應該要有更強力的規範,而不是把希望寄託在碳封存,才可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因此,氣候變遷因應工作應該是由強而有力的政府行政單位相互協調分工與整合,應由行政院主責,由永續會主責並不適合。

行政院的責任竟推給永續會卸責 呼籲蘇揆別讓孫女怨嘆
對於行政院把氣候法的主責單位改成行政院,陳椒華委員批評行政院長蘇貞昌卸責,把氣候變遷因應的部會協調整合工作推給沒有實權的永續會,覺得非常不應該,呼籲蘇院長別讓孫女不開心,以後怨嘆阿公當年擔任閣揆時推卸責任,將氣候法的主責單位改到永續會,不是真正想處理台灣面對氣候變遷問題,讓年輕人和未來世代承受氣候變遷的風險與苦果,對行政院卸責的作法,非常不以為然,認為是說一套做一套。

氣候法應維持由行政院負責協調
台灣環保聯盟創會會長施信民表示:對永續會負責氣候變遷協調工作之規劃,他對永續會能否勝任感到質疑。他說氣候變遷議題原本就是永續會關注的議題,也是我國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的核心目標13,但永續會之功能並未被行政院重視。如溫減法修法草案未經永續會通過,就送交立法院審議;台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未經永續會討論,就由國發會發布。除非立法強化永續會的權責、提升其能力,否則不如維持由行政院負責協調工作。

氣候法未設短中期目標 卸責永續會
台灣大學大氣科學系退休教授暨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理事(也是環盟前會長)徐光蓉表示:行政院這擺著”好看”的氣候變遷因應法版本,有二點卸責:
卸責一、「淨零」≠ 真正減少碳排放; 本草案僅設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草案內容有諸多條文期盼以購買(在其他地方減碳的)額度抵減,加減之後排放沒有增加,但也沒減少!
不僅2050目標可議,根本沒設短中期目標與期程,沒有辦法追蹤查核與監督。
卸責二、修正條文第八條,”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分工或整合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以及跨部會相關業務之決策協調。

目前,永續會外聘學者專家兩年一聘,僅諮詢性質,過去這幾年平均一年才開一次會, (第33次會議)2021/8/30; (32次會議) 2020/11/19; (31會議) 2018/12/14; (30會議) 2017/12/30; (29)2016/11/03無查核與分配之權力,如何進行協調分工或整合?而永續會官方代表原本就應進行跨部會協調分工與整合工作,卻將責任推給空有名號的永續會!。

需整合部會處理跨世代的氣候議題
台灣環保聯盟前會長劉志堅:大致上從西元2000年左右,台灣從921地震後再遭遇許多大颱風,不論是陳水扁前總統、馬英九前總統,都提出整合國土復育、水患治理、環境治理與環境科研的環境資源部的政策。可惜李應元署長卸任後,似乎就沒有再積極推動。台灣地狹人稠、多地震颱風,應該要把功能類似的單位予以整合、強化中央與地方政府執法的管考,才有辦法處理跨世代的氣候議題。政府應積極推動減碳,明定如下減碳目標(1) 於 2025 年,達成減碳不少於 10 %目標。 (2) 於 2030 年,達成減碳不少於 30 %目標。政府應積極推動開發發展再生能源 (1)於 2030 年,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達 30 %以上。(2)於 2030 年,地熱發電達 500 MW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