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10月7日(星期三) 下午14:00-15:00
地點:立法院中興會館101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3-1號)
主辦:賴瑞隆委員、陳椒華委員、洪申翰委員辦公室、台灣環保聯盟
出席:陳椒華委員、各反核團體發言代表(台灣環保聯盟劉志堅會長、台灣環保聯盟許主峯秘書長、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副理事長陳秉亨等)
洪申翰立法委員表示:推動能源轉型非核家園,是明確且長期的政策目標。核電除役要面臨的核廢料貯存議題,不只是技術問題,也是政治議題。因此資訊揭露和保持溝通信任都非常重要,當初的專案小組成立是希望可以廣納意見,促成政府與民間對話的介面。相信接下來核廢料選址、核電安全等議題,都尚須保持社會對話的基礎,讓政府和民間可以共同協力面對核廢料的難題。
陳椒華立法委員則表示,非核家園政策是政府不變的政策,我們應予堅持。但處理核廢、核後端議題的進展實在太慢了,政府應善用「非核家園推動小組」的功能。多溝通,集思廣益,形成共識,解決問題。
環保聯盟提供新聞稿(如下),會長劉志堅補充說,先前,我們著力於反對核四廠興建計畫,目前也仍未能說已完成或成功,明年八月我們仍要面對擁核幫所提的重啟核四公投案;對核一、二、三電廠的除役、核廢料移出/存放/處置、核後端等,更是一大堆亟須面對的課題(,如新聞稿後面所列的十大課題),請善用非核家園推動小組,協助溝通解決問題。並請相關權責單位要積極推動及負責。
環保聯盟提供新聞稿
背景
能源問題是一個國家的基本議題,我國約98%能源倚賴進口。於民國六十年代,陸續興建核一、核二、核三廠(計六部機組),並續於新北市貢寮興建核四電廠(現已停工、封存)。最盛時核能發電曾占約50%餘的發電量。但享用甜蜜果實的後遺症,終是要付出代價的,我們必需正視及積極面對。所幸尚無大的核災事故,但用過核廢(低階)、核燃料棒(高階)的存放、最終處置,卻是大大的問題。目前三座核電廠,核一廠已運轉四十年了,已依「核管法」於2019年12月按時停止運轉、進行除役工作,核二廠(其運轉期限:#1號機於2021年12月,#2號機於2023年3月),現在申請及審查除役計畫過程中,核三的#2機組是最後的一部,將於2025年停止運轉。
問題是各核電廠停止運轉,如何安全的除役?龐大數量的已用過高階燃料棒呢?(仍有安全問題,要放到那裡去?) 除役場址往後如何再生用途呢?
各位立法委員及反核團體長期持續的關切核電廠問題,及核後端問題,其對策及作為應如何?目前,核一已停役,核二的停役計畫審查中,但最難面對的核廢料貯存、處置,卻決策不明、停滯不前,反核團體對此甚表憂心及不滿,呼籲政府應妥為面對、積極行動。
豈可怪罪非核家園小組?
政府推動「非核家園」,尚未完成,後續作為停頓或遲緩,令人憂心。也傳知行政院主導的「非核家園推動小組」已一年半未開會,似為非核政策無進展的被甩鍋者。
但若究責「非核家園小組」,則頗為不當。查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下設「非核家園專案推動小組」,訂有「非核家園專案推動小組運作要點」(106.03.06),依前林全院長,成立該小組的旨意及運作,是要廣納各界參與,面對實質議題持續溝通討論。其成員包含機關代表、諮詢委員、永續會委員各若干人,計約二十餘位,由永續會執行長兼任召集人。依要點,它僅是一個協調溝通平台,屬諮詢性功能,既沒有主管權、也沒決策權。其並非依法成立之單位,也沒行政權。觀該要點,僅是一種協助推動「非核家園」目標之運作機制,可善用之,但卻非決策、權責單位。依該要點二、所列推動事項有11大項,豈能一年才開一或兩次會呢!。
亟需積極決策、推動執行
在對於眼前急需面對的問題,一些較短期的,如蘭嶼的低階核廢場未能遷出,核一廠乾式貯存的水保計畫及核二廠營建工程水污染削減計畫審查未能通過,較膠著麻煩的是用過核燃料池爆滿(、致被迫提前停止運轉)問題、民眾溝通問題;中期的如核電廠實質除役工作需費時25年,興建中期暫時貯存設施,或興建室內乾式貯存設施;至於長期的,如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的選址、設置,及除役後廠址之復育、再生,等等。核廢問題未能解決、除役計畫未能妥為執行,最終核廢處置場未能設置等,前前後後相互牽連,期間甚長,涉及民眾利害關系甚多,且涉及全國及地方的國土計畫之規劃、使用、管制。
在此不特別明指那一單位、機關或個人,有關的單位應有經濟部、原委會、(經濟部轄下)國營會、台電公司、在地縣市政府,及統領的行政院(及其下被授權者),這些單位都應負起決策、規劃、協調溝通、計畫作為及積極推動執行的責任!?
反核團體提出的十大亟待作為課題(問題說明、建議、要求)
一、「非核小組」怎能不開會?
既已成立「非核家園專案推動小組」,則應依「運作要點」四、每兩個月開會一次,充份運用此協調溝通平台及諮詢功能,以求解決各項問題或減少阻力衝突。
二、再生能源之發展與「能源轉型」
蔡英文總統提出政見主張,「堅守非核家園的政策方向,核一核二核三不會延役,爭議最大的核四也不會重啟運轉。執政團隊也將會繼續全力發展再生能源,2025 年將會已總發電量的20%為目標,從2025年到2035年之間會再增加10G的離岸風電,光電、生質能、地熱等發電也會積極推動…」,我們冀望政府要信守承諾,落實「能源轉型」。
推動「能源轉型」內涵上、作為上,也應同時達成減煤、減碳、淨空、節能的目標。
三、核四廠與「擁核幫」之公投案,及其關聯到溫減/氣變之辨析
明年八月將對「擁核幫」所提重啟核四進行公投,如新聞稿所提的,使用核能發電所聯帶的核後端需付出的代價是那麼多、那麼大的,遑論萬一核災的風險後果;核四廠廠址處在斷層地質上,等因素,核四建廠工程會是安全的嗎?可以放心重啟嗎?公投前,道理要講明、資訊要揭露、決策要憑理智及良知。
要減緩氣候變遷、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最重要的軸心乃是在石化能源的轉型(替代、節用)。只有積極推動「能源轉型」(發展再生能源),且要全民一齊來,才是解決溫減/氣變的良方。使用核能、啟用已停工封存的核四,以求解決溫減/氣變問題,是飲鴆止渴的作法。
宜啟動全民(含學校)之綠能教育,正確知識傳播及宣導。
四、不能重啟核四之堅持
說明同上。
五、蘭嶼低階核廢料要速移出
依電業法第95條,「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相關推動計畫應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訂之。」請將蘭嶼地區暫時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盡速遷出蘭嶼,以顯示積極處理核能廢棄物的決心。
六、核後基金之運用(回饋、溝通)
核後端基金依核電廠發電度數提存,以備除役、核廢處理處置等之用途,歷來迄今已累存3,353億元。經再重估,調整增加為4,729億元,(2025年以前)將分年提提撥匯入補足。這僅是核能發電的直接的後端成本,尚有更多的外部成本待解決、支付。這筆錢是很長期(或許50-100年)的基金,其保管、使用是一個問題,基金的錢夠不夠用也是問題。
核後基金之運用,也需支付回饋、溝的費用,及數百年的高階核廢(使用過核燃料)的最終長期安全處置問題。由於幾乎沒有先前的經驗、法則,核後基金有著無盡的課題待思考、面對。
七、各核電廠除役計畫執行及其監督
目前三座核電廠,核一廠歷經四十年的運轉,已依「核管法」按時停止運轉、進行除役工作,核二廠則在審查除役計畫過程中,核三的#2機組是最後的一部,將於2025年停止運轉。但核一廠因燃料池已滿(,尚有危險性),爐心(雖已停止運轉)中的核燃料棒無法移出;核二廠也將面臨類似困境。
除役計工作依除役計畫要執行25年,台灣並沒經驗,台電如何做好,是受期待及受考驗的課題,我們應要加強監督。
八、最終處置場選址、設置之立法(及關於公投等)
需修正《公民投票法》內有關地方自治機關需配合相關法令辦理公民投票之規定,以期具強制性、適用地區行政範圍特性。建議需修正「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三章),或另立「最終處置場選址、設置」專法,以對高階核廢(尤指用過核燃料棒)之最終處置場(或中期暫時貯存場)之設置、選址、民眾參與之過程,法律有明文規定,俾有所遵循。
這是使用核電的終極課題。台灣是否有適當的場址?可找到百萬年穩定、可放心的地質、地點?包括選址、評估/溝通、設施興建,及制度、公投程序,以及技術上及經費方面,都有相關問題。需另訂定適當法令,才可能解決。
九、(高階)核廢或使用過核燃料棒的中期暫存廠之興建,仍遲遲無著
因為在最終處置廠完工使用以前(何時可完工?),勢需興建中期暫時貯存設施,或興建室內乾式貯存設施,以暫時安全的存放(或許需再存放50年不等)。這設施的興建經費已編列,但仍需獲得地方民眾同意及地方政府的許可,需有良好的溝通過程。(政治面的考量之另一個層次。又室外乾式暫存,目前仍遭受地方嚴厲的反對)。
十、核電除役後場址之運用、再生、再發展
所謂的「社會除役」也曾被地方提出。核電廠除役後場址之運用、再生、再發展,是一個應預先設想的課題,核一、核二、核三廠可能各有不同的地方關切事項。這事情若溝通、處理好,可是一個正面的作為,有助核後端問題的解決、發展。
台灣環保聯盟等 敬具
20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