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堅/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會長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環盟彰化分會)總幹事施月英,遭彰化縣大城鄉長蔡鴻喜以《刑法》妨害名譽與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二罪提告,此案於年初(2019年1月10日)於彰化地方法院開庭。對此事、此案,由於事涉公共事務可受公評之事,環團認為非同小可,齊表聲援施月英及譴責蔡鴻喜鄉長,及懷疑是否有幕後因素。
於去年6月監察委員到大城鄉台西村視察兩村遭受六輕汙染情形,當地民眾向監察委員陳情表示,聽說鄉公所拿六輕4000萬元,其中有800萬元作為特支費,希望監察委員調查此案,蔡鴻喜鄉長當時也在當場,並沒有做任何的反駁與回應。
施月英總幹事只是於臉書發表評論,要求其下台,卻遭控訴《刑法》毀謗罪、及違反《選罷法》;近年政商財團、政治人物對環團的公共事務評論,濫行策略性訴訟,意圖使人民對公共事務評論有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此當有害於公民監督公共施政,甚至民代、媒體之言論自由行使。
彰雲兩縣沿海鄉鎮都享有六輕提供的各種回饋,這完全是眾所皆知的事,但此類回饋及與發電事業有關的「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促協金補(捐)助執行要點」(即促協金)之收支流向,則皆為黑箱而沒有資訊公開、更沒監督機制,對於健康嚴重受害的週遭鄉民能否有實質助益,或反因流向不明讓地方首長民代因此降低對當地環境公害的有效監督,此則為攸關生態環境與人民生存權的重大課題。
蔡鴻喜鄉長選前曾簽署承諾不當六輕的門神,但當選後卻反而完全不公開六輕的促協金流向,不能公評嗎?這其中是否有弊端嗎?(是否私相授受?是否以公益而為對價?)施月英總幹事多年來對彰化的環境守護不遺餘力,嚴密監督政治人物,公開要求一個違背承諾的政治人物下台,何錯之有?
《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另依據有關毀謗罪的大法官釋憲文509號,也指出「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也就是說,為維護新聞自由,若媒體記者言論被控誹謗,媒體記者不須單方面負舉證責任,只須能證明不是出於故意即可。
過去因媒體、公民團體或個人,批評實力雄厚的公司集團,而被後者提起「天價賠償」的民事訴訟的案件,最代表的即是,中興大學環境工程系教授莊秉潔公開發表台塑六輕排放物恐增罹癌風險的學術報告,遭台塑提告妨害名譽、並求償4000萬元天價賠償,惟至2013年法院判決台塑敗訴。
這類訴訟被美國學界稱為「針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Strategic Lawsuit Against Public Participation, SLAPP),用來指公民團體或個人,就公共利益事項公開發表了評論意見,而受批評的政商企業對象,對其提起妨害名譽或請求損害賠償之刑民事訴訟。
有時明知最終敗訴機率非常大,其之所以仍要提起訴訟,目的顯然不是為了勝訴,而是將訴訟作為策略,濫用司法資源,來對被告進行「司法威脅」,以警告被告不要行使言論自由權,並且阻止他人進行類似評論的「寒蟬效應」目的。現在,這樣的情事又來了。
當年,台塑告學公司對學術自由的戕害,據莊秉潔教授表示,長達1年半的訴訟已經造成寒蟬效應,參與研究的學生都怕被告,即使有的工廠已被起訴短報空污排放量,論文中仍不敢寫出工廠名稱。
相較六輕與鄉長的資源與政治權力,環保團體堪稱弱勢團體,要求政治人物下台只是意見提議,引發社會關注拉高聲量之方法,哪次真的影響選情了?如今蔡鄉長不但不針對民眾的質疑加以解釋,反而以司法手段壓迫為環境發聲的弱勢團體,這又難道不是心裡有鬼嗎?又其幕後是否有其它因素?我們希望該鄉鄉代會應公開促協金支用討論過程還原真相,我們也要請法官應要求蔡鄉長提出促協金的收支明細證明,來舉證他的清白,否則他憑什麼要求環保團體閉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