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不顧環保團體的反對,今日(1/11)三讀通過 電業法修正案。在台灣即將進入非核家園能源轉型的關鍵時期,電業法的修法非常重要,但是我們非常遺憾,行政院和立法院向保守勢力妥協,壟斷性綜合電業的打破與電業改革無法在本次修法完成,卻要人民等待6至9年後的第二階段修法,實在缺乏前瞻性思考和改革魄力。雖然經過環保團體爭取,少部分文字有所修正,但整個架構對於台灣能源轉型沒有太大幫助。
本電業法有以下重大的問題 :
第一、 把應被改革的特定電力公司入法保障:台灣電力公司壟斷獨占台灣電力市場,形成特殊的能源利益集團, 長期以來,左右能源政策,妨礙能源轉型,且經營績效不彰。只有大刀闊斧改革台電,才有可能因應新的世界能源發展趨勢。電業法特別將台電公司名稱入法,保障其成立控股母公司,凸顯新政府向台電保守勢力妥協,缺乏改革決心。
第二、 將發電業定義成非公用事業:能源為人類生活之所需, 能源產業包括發電業,本質上就是公用事業,本次修法將發電業定義成非公用事業, 扭曲其本質,實在是荒謬的立法。 若要變更現行法令對公用事業之權利義務之規定對發電業 之適用,可以在其他條文中規定,不應用扭曲其定義的 方法來達成。
第三、 對綠能不當限制:本次電業法規定只有綠能可以直發直售,但須負擔備用電力成本、輔助服務成本等,文字上看似綠能先行,但是在沒有完整的電力市場遊戲規則的狀況下執行起來,將會造成綠能直供、售電業者發展困難;可以預見大部分的綠能業者,還是會走躉售給台電的老路,完全與立法本意「綠能先行」相反。雖然經過環保團體努力稍有修改,但幫助非常有限。
第四、 延宕電業前瞻性改革時程: 打破台電壟斷,促進電業自由競爭,是推動能源轉型為永續能源的重要工作,也將創造新興的能源產業商機。以去年電業自由化的日本為例,售電業可以跟大眾運輸、通訊甚至長照產業結合,創造出節能誘因與新的產業機會。但新電業法實行後,6至9年內,台灣將依然維持台電壟斷的狀態,斷送台灣新的能源經濟發展的機會。
最後,我們認為,這個新電業法對於台灣能源轉型之助益有限,因此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已經擬具民間版的電業法,朝向大幅度的改革,目前已經商請立法委員提案,並且已經付委。我們呼籲政府,儘速進行電業法第二階段修法,期能早日促進台灣能源轉型與新能源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