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電業法修正草案》 民報2016-12-03 16:32
行政院版電業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指出:「電力市場因綜合電業獨占型態,導致在無自由競爭市場環境下,電業經營績效無比較基礎,投資者亦無法自由進入市場參與電力建設;同時,用戶亦無購電選擇之權利,無法依據喜好或需求選擇供電來源與種類。為解決上述問題,宜在穩定電力供應前提下,重新架構我國電力市場運作方式,以期建立一個具多元供給、公平使用及自由選擇之市場,透過本法此次修正,建立市場運作之法律框架,達成國家能源之轉型。」顯然政府很清楚,一家綜合電業的獨占型態乃是台灣電力市場問題的癥結之所在。因此,必須透過電業法的修正,以期建立一個具多元供給、公平使用及自由選擇的電力市場;亦即要透過本次電業法的修正,來進行電業自由化的改革。陳義不可謂不高,但綜觀修正草案之內容卻令人感到萬分失望!此一完全為原綜合電業(台電)量身打造的修正草案,不如不修來得好!
電業自由化的真諦在於:開放發電市場自由競爭,促使發電業者技術創新、提升經營效率與服務品質,並允許用電戶自由選擇供電來源,以促進市場競爭與電力服務多元化;亦即在電力市場上,供(賣)需(買)雙方都可自由競爭。國際上電業自由化的普遍作法都是如此。德國在1998年進行一步到位的電業自由化改革(沒有過渡期),就是最佳的典範。台灣現在才要進行電業自由化改革,已經落後德國將近二十年,但經濟部提出的《電業法修正草案》,在電力穩定供應前提下,忌憚於台電及其工會的抗爭,不敢動台電分毫,所以原本要分兩階段推動電業改革,不僅有漫長不確定的過渡期,要等「6~9年」(遠超過4年的執政任期)後才進入廠網分離的第二階段,而且即使進入第二階段,也還不是完全自由化。因為第二階段雖將綜合電業分割為發電與電力網公司,但獨占國營的電力網公司(屬原本的台電)還包含輸配電業與公用售電業,仍為綜合電業,而此「公用售電業」又遠大於其他一般售電業,電力市場仍是一個獨厚台電的不公平競爭市場。再說四年後、八年後,物換星移,是否會再度政黨輪替,現在的執政黨是否還能保有國會的優勢,都不得而知。如果再度政黨輪替,政策改變,自由化可能就無疾而終。
目前行政院提出的《電業法修正草案》又更退縮,只在發電市場部分採綠能先行為原則,首先將開放再生能源得透過代輸、直供及再生能源售電業等方式銷售予用戶,放寬過去對再生能源售電之限制,爾後,待管理配套、法制運作順暢、市場成熟穩健發展之後,再開放其他傳統能源直供、代輸與一般售電業,以逐步修法方式達成。這樣的「逐步修法方式」就是要讓「電業自由化」更加遙遙無期。這是一個離電業自由化更遙遠的「退步的」《電業法修正草案》!這樣的修法並無助於再生能源的發展。若真心要推動再生能源發展,只要依現行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經濟部能源局加倍規劃每年要推動的目標值,並廢除由業者競標的錯誤機制,其效果一定比此次修法的效果來得高。
至於公用售電業之電價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及審議(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仍與目前的「黑箱的電價計算公式」無異。目前的「黑箱的電價計算公式」不但無法確保電力市場公平競爭,無法落實電價合理化,反而只是確保台電無論經營有無效率都可獲利、永不虧損而已。真正的電價合理化,有賴於電市場的完全自由化,由公平競爭的市場供需條件來決定合理的價格;想以一個「黑箱的電價計算公式」,來建立透明公開之電價調整機制,以確保電力市場公平競爭,來達成電價合理化的目的,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台電的各種燃料成本、人事成本…等,是不可能透明公開的!根據自由時報2016年10月27日報導,原定今年七月上路、裝置容量達80萬瓩的大林電廠一號機,台電花了565億元卻買到重大瑕疵品,才是十月中旬供電吃緊元兇。針對這個採購弊案,經濟部部長李世光說,經濟部未自己啟動調查,僅交由台電進行。而台電卻完全未懲處。由此弊案可以看出,要求台電將資訊透明公開幾乎是辦不到的事!
綜合上述,個人認為,目前行政院提出的《電業法修正草案》,是被台電綁架、完全為台電量身打造的修正草案,是為了形式上的電業改革而作的「假改革」。為了全民利益,立法院不應即予通過,應予退回行政院,等行政院提出真正可以一步到位,落實「電業自由化」的《電業法修正草案》,才予審查通過。
王塗發
美國加州大學聖塔芭芭拉校區經濟學博士。現為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新台灣國策智庫顧問、國立台北大學經濟學系(所)兼任教授。曾任國立台北大學教務長、經濟學系(所)教授兼系主任、行政院政務顧問、第六屆立法委員(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召集委員)、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總會會長、台灣教授協會會長。研究專長為產業關聯分析、經濟政策與經濟發展、能源與環境經濟學、台灣與中國經貿關係。論文發表於國內外著名期刊、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