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塗發       國立台北大學經濟學系兼任教授
 

「台灣如何推動電業自由化」論壇

一、新能源政策的挑戰

新政府提出2025年達成「非核家園」及再生能源發電占總發電量的比重達20%以上的新能源政策目標。這樣的新能源發展目標,與舊政府的目標(再生能源發電占總發電量的11%,核能電廠仍繼續運轉)相比,甚具挑戰性。目標能否達成的關鍵,則在於電業能否完全自由化;若無法有效促使電業完全自由化,則目標將落空。

根據21世紀再生能源政策聯盟(Renewable Energy Policy Network for the 21st Century)(2015)的資料(Renewables 2015 Global Status Report),自2004年至2013年底十年間,全球對再生能源的年投資金額,由美金395億元增至2,144億元(增加4.4倍);再生能源中風力發電的累積裝置容量,由48GW(1GW是10億瓦)增至318GW(增加5.6倍);太陽光電(Solar PV)的累積裝置容量,由2.6GW增至139GW(擴增52.5倍)。在2014年,又新增了51GW的風力發電(比2013年成長了44%)與40GW的太陽光電。在2013年,全球最終能源消費中,再生能源占19.1%,化石燃料占78.3%,核能僅占2.6%。估計到2014年底,再生能源占全球總發電量的比例達22.8%;其中水力占16.6%、風力3.1%、生質能1.8%、太陽能0.9%、其他0.4%。

台灣再生能源蘊藏豐富,無論風力、太陽能、生質能、地熱或是海洋能,都具有開發的潛能。根據《2015年全國能源會議》的保守估計資料,台灣再生能源的潛能可達30GW以上(比11座核四廠還多),包括陸域風電5GW、離岸風電8GW,屋頂型太陽能3GW、地面型太陽能3.2GW,地熱7GW…。然而,過去的政府並不重視,當國際上再生能源發展突飛猛進之際,台灣則是龜步爬行!在2014年,台灣再生能源發電占比僅3.8%,其中水力、風力發電與太陽光電分別僅占總發電量的1.66%、0.58%與0.21%;對比全球再生能源發電占比為22.8%,其中水力、風力發電與太陽光電分別占總發電量的16.6%、3.1%與0.9%,實令人感到無比汗顏!

台灣的再生能源發展,顯然遭遇到相當大的困境,特別是嚴重的制度性障礙,包括土地取得困難,過去決策者的無知或錯誤的認知,且又擁核自重,以及電力市場由擁核大本營的台電所壟斷。在制度上,台電擁有發、輸、配、售電之獨占權;在電力市場上,則居於既獨買又獨賣的完全獨占地位。依現行制度,再生能源所生產的綠電必須要由台電購入後,再透過其電網輸送出去,且原則上要以較優惠的價格購入。在總電力需求固定不變的情況下,要台電增加支出去購入綠電,又無法增加台電的收入,只會造成台電盈餘的減少或虧損的擴大。因此,台電自然會想盡辦法阻撓或消極抵制再生能源的發展。再加上台電一直鍾情於核電,更壓縮再生能源的發展空間。在如此惡劣的電力市場結構下,再生能源的發展自然是困難重重。很顯然的,台灣要發展再生能源,必須先排除此制度性障礙,打破一家綜合電業的壟斷,促使電業完全自由化。

二、台灣電業未能自由化的癥結

早在1980年代反核運動風起雲湧時,政府就高喊電業自由化與民營化。但三十年來,依然停留在空喊口號、毫無行動的狀態。即使自1995年以來,曾經分三階段開放民間興建電廠,惟因開放發電額度多寡是由台電決定,且限制其所生產之電力只能出售給台電,不可直接出售給用電戶,形成台電既獨買又獨賣的完全獨占地位,等於開放民間企業幫台電蓋電廠而已,實質上全然無關電業自由化。而之所以賦予台電如此的獨占特權保障,則有其歷史背景。

回顧台灣的能源政策,自1973年制訂之後,雖經多次修訂,惟皆以「確保能源穩定供應」為首要政策目標。在強調「穩定供應」的前提下,歷次能源政策條文,都明定要維持適當的「能源安全存量」及合理的「電力備用容量」。為了便於對「能源安全存量」與「電力備用容量」的管制,過去政府一直將能源事業交付國營的台灣中油公司與台灣電力公司,分別獨占油氣與電力之生產與經營。在電力方面,台電公司乃擁有發、輸、配、售電之獨占權。一個特許的獨占事業往往可以長期獲得超額的獨占利益。而當一個企業長期享有超額的獨占利潤時,如欲進行改革,取消其獨占特權保障,則必引起該獨占企業的頑強反抗。台灣的電業自由化與民營化,空喊三十多年,仍然原地踏步,其道理就在於此。

台電自2006年由盈轉虧(-28.9億元)之後,連年虧損,截至2013年6月底累積虧損高達2,278億元。雖然台電每度電的平均售價,在2006年為2.1046元,到2013年已調高到2.8945元,已漲了37.5%,但還是未能讓台電轉虧為盈(2013年稅前虧損達177.9億元)。台電因不堪連年虧損,乃要求比照中油的「浮動油價公式」,要設置「浮動電價公式」,以便其黑箱調漲電價。當時若能趁勢進行電業自由化改革,來自台電的反抗阻力應會相對較小。然而,當時的政府不但無心於電業自由化改革,立法院更順了台電之意,在2015年1月20日通過新的黑箱「電價費率計算公式」,而喪失了電業改革的契機!

黑箱「電價費率計算公式」通過後,台電在2015年的稅前淨利一下子衝高到617.76億元,是2014年140.23億元的4.4倍。2016年1~7月高達326億元,比2015年同期的131億元又高出195億元(倍增)。台電靠著黑箱「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不但得以由虧轉盈,而且獲利大躍進,員工便可享受每年最高4.6個月的績效獎金。在此情況下,要進行電業自由化改革,拿掉台電的獨占特權保障,台電的工會當然要極力反抗。在9月5日,台電員工藉口「反對漲價式電業法」,發起「全台南北徒步串連活動」(9月5日至9月19日的全台南北串連示威遊行),怒吼「反對切割台電、反對電價上漲」,就是最具體的證明!當初要制定那一套黑箱「電價費率計算公式」的目的,不就是為了要調漲電價,那時候台電工會為什麼不反對,反而要積極爭取?說穿了,「反對電價上漲」是騙人的,「反對切割台電」(怕獨占特權保障被取消,影響其既得利益)才是真的。

三、電業自由化的目標與策略

如前所述,若無法有效促使電業完全自由化,則新能源政策目標將落空。而要促使電業完全自由化,則必須先有周延的規畫,包括設定目標,並擬妥策略。茲分述如下:

(一)目標:四年內電業完全自由化,電力市場開放自由競爭,用電戶享有自由購電選擇權。不含大水力的綠  電占總發電量的比例,每年至少增加1.5%,在2025年之前,應達20%以上。

(二)策略:
 1.修訂電業法,開放電力市場自由競爭(含發電、售電與購電)及用電戶自由購電選擇權,公民營電廠皆可直接自由售電給用電戶。
 2.將輸配電系統與發電、售電業分離,並排除一家綜合電業的特權獨占;惟輸配電系統具自然獨占特性,仍可 保留為國營型態。
 3.設立獨立管理輸配電網機關(亦可考慮設置於公平交易委員會之下),以監督管理輸配電系統經營者。
 4.成立獨立電力交易所,以提供完整的資訊給市場參與者、結算即時能源和輔助服務等。
 5.分割台電發電系統:將台電的核電廠、水力發電與火力發電廠分割。既有核電廠保留由台電繼續經營;大水 力屬國家資源,可保留為國營型態;其他電廠得暫時維持公營型態,與民營電廠公平競爭,若缺乏競爭力, 則可考慮伺機釋出,由民間企業接手經營。
 6.國營輸配電系統經營者應成立電力調度中心,以確保電網的可靠度、平衡電網的運作、管理輸電壅塞情況 等。核能電廠與火力電廠必須保留10%備用容量率,供電力調度中心調度使用;其電力價格依調度時的市場     均價加一成左右計算。
 7.國營輸配電系統經營者,必須編妥預算,以先進資訊、通訊與電力電子技術,建構全台智慧型電網與電錶,  並建立支援電網輸配電與電網調峰的儲能系統,創造一個優質、高效率、服務導向及環保之電力網路(將其視為基礎設施),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8.配合智慧型電網及電錶之建置,檢討修正時間電價制度,使其普及於一般民生用戶,增加可停電力方案,擴  大離尖峰價格差距,以縮減離尖峰負載差距,改善需求面負載管理,發揮省電節能效果。
 9.積極建立虛擬電廠商業運轉模式與代輸機制。虛擬電廠商業運轉模式係以資通訊技術為基礎,包含輸配電網  智慧化、用戶端分散式能源管理系統、自動需量反應系統、用戶端需量交易市場等四大要件構成之「虛擬電     廠解決方案」。
 10.進行綠色稅制改革,建立並實施能源稅制,使能源價格(含電價)真正反映社會外部成本,有助於改善產   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提升能源效率,並達成節能減碳之目標。
 11.積極推動綠色電價制度,獎勵發展綠能與綠電,以提高能源自主性,並促進能源多元化,而增強能源的安    全保障(energy security)。同時,也可規定售電業者所售電力必須含有某個百分比(例如,5%)以上的       綠電(由再生能源所產生的電),且綠電占比應逐年遞增。
    
    上述策略若能落實,應可收到下列預期效益:

A.建置智慧型電網及電錶之效益
      1.可以改善負載管理,全面推動時間電價制度,節約尖峰用電,縮短離尖峰負載差距,發揮最大的省電節能效果,減輕增建大型電廠的壓力(至少可以省下一座核電廠)。
      2.有助於小型分散式綠色電力系統之發展,減少集中式大型電力系統長程輸電之電力損失(2009~2013年平均線路損失率為4.6%)。
      3.有助於建立綠色電力市場,推動綠色電價制度,促進綠能產業發展。
      4有助於相關資訊、通訊產業之發展。
      5.有助於推動電力市場自由化。
   

B.電力市場自由化之效益
      1.可以提供足夠的電能投資機會,促進電力生產來源多元化,而使電力充分供應獲得較高的安全保障;也可  減少無效率的浪費投資。
      2.可以讓市場價格機能充分發揮,有助於電價合理化,提高電能使用效率。
      3.有助於發展綠能,可提高能源自主性與能源安全,降低對進口能源的依賴度(目前為98%以上),並減  少進口能源支出(2007~2013年平均能源進口值占GDP比率為12.8%;2011~2013年每年能源進口值都超過新台幣2兆元,每減少GDP的1%之能源進口,就可省下超過1千5百億元的支出),亦可有助於經濟成長率的提升(因進口值是計算GDP的一個減項,當進口值減少時,GDP就會增加)。
      4.由於電價合理化將提高電能使用效率,落實時間電價制度將發揮省電節能效果,加上發展綠能將可改善能   源結構,都會同時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改善環境品質。
      5.有助於建立本土能源產業,創造就業機會,並改善產業結構,邁向永續發展的康莊大道。
      6.可促使台灣在2025年之前早日實現綠色低碳「非核家園」的理想。

四、台灣電業自由化的挑戰

任何一項改革,成功的要件至少要包括:(一)改革的決心、魄力與毅力。領導者必須先洞察需要改革的問題之癥結所在,下定改革的決心,展現大刀闊斧的改革魄力,以及排除萬難、克服障礙的堅強毅力。任何改革一定都會遇到一些阻力,特別是來自既得利益者的反抗;如果碰到阻力就退縮或妥協,則改革必定失敗。(二)周延的規畫與策略。對於積弊已深的問題之改革,必然是非常棘手、艱難的重大工程,需要有周延的規畫與完善的配套措施。否則,可能會衍生出更多的新弊端,而扼殺了改革的美意。(三)用對的人來做對的事。改革成功與否的關鍵,在於把對的人擺在對的位置。如果仍重用應被改革的舊思維者來進行改革計畫,則無異是緣木求魚或「請鬼拿藥單」,改革便注定會以失敗收場。

而這三項要件則正是台灣在推動電業自由化的電業改革,所面對的最大挑戰。以此觀之,目前新政府提出《電業法修正草案》,要來進行「兩階段電業自由化」改革,恐怕是注定會以失敗收場的電業改革。

(一)屈服於既得利益者,電力市場仍是不公平競爭

 為了開放電業自由化,經濟部能源局於7月間提出《電業法修正草案》。因台電工會的強烈反彈,擬祭出萬人上街反制,促使政務委員張景森、經濟部長李世光及能源局的相關官員,都積極與台電工會溝通,並接受台電工會的多項條件要求。妥協的結果,台電公司仍維持綜合電業,但台電工會還是不滿意,所以仍在9 月5日發動全台串連怒吼、示威遊行。

屈服於台電工會的壓力、屈服於應被改革的既得利益者(舊組織結構的台電公司)所制定出來的《電業法修正草案》,焉能期待它真能促使電業自由化,完成電業改革大業?電業自由化的真諦在於:開放發電市場自由競爭,促使發電業者技術創新、提升經營效率與服務品質,並允許用電戶自由選擇供電來源,以促進市場競爭與電力服務多元化;亦即在電力市場上,供(賣)需(買)雙方都可自由競爭。國際上電業自由化的普遍作法都是如此。德國在1998年進行一步到位的電業自由化改革(沒有過渡期),就是最佳的典範。台灣現在才要進行電業自由化改革,已經落後德國將近二十年,但經濟部提出的《電業法修正草案》,卻是採「二階段循序漸進方式」的自由化,不但有漫長不確定的過渡期,而且還可能製造出許多新的問題。這是一個「退步又不健全的」電業自由化改革方案!

根據「電業法修正草案規劃簡報」資料,未來電力市場規劃重點第(一)項,採2階段循序漸進方式:1. 第1階段(開放發電業、售電業及代輸,修法通過後1~2.5年完成開放):開放代輸、直供,發電、售電市場自由競爭,逐步開放用戶購電選擇權,成立電業管制機關,此時台電公司仍維持綜合電業(經營不同類別電業間應會計獨立)。2. 第2階段(廠網分離,修法通過後4~6年完成開放):於電業管制機關審酌查核條件成就後,啟動本階段。(惟另據8月30日的新聞報導,在台電工會揚言對電業法修法抗議後,經濟部長李光世說,在行政院與經濟部協調下,已接受台電工會將廠網分離時程從「5~8年」延後為「6~9年」的要求。)綜合電業分割為發電與電力網公司(領有輸配電業與公用售電業執照),且不得交叉持股。規劃重點第(二)項,電業劃分為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其中售電業分一般售電業與公用售電業,前者售電對象僅限具購電選擇權用戶(售電費率不受管制),後者售電對象為所有用戶(售電費率受管制)。規劃重點第(四)項,逐步開放用戶購電選擇權之用戶範圍:1. 以電壓等級較高之用戶為優先開放對象,並視市場成熟度及用戶接受度,由電業管制機關逐步檢討並公告適用之用戶範圍。2. 原則上第一階段開放以特高壓用戶(目前有642戶,使用30%電量;相對於1360萬一般用電戶,是極少數的用戶)為主,並配合台電公司廠網分離時程,逐步開放高壓、低壓用戶。

這樣的規劃方案,就像當年要開放民間興建電廠時,為了要保護台電的獨占特權,規定民間電廠只能售電給台電,不能直接售電給用電戶一般,將造成諸多後遺症。首先,如前所述,電業自由化的真諦,在於開放電力市場的供需雙方都完全自由競爭,所以必須打破一家綜合電業的獨占、壟斷與特權保護。但規劃第一階段(至少6年)台電公司仍維持綜合電業,而且僅開放極少數的特高壓用戶(占總用電戶還不到萬分之零點五)享有購電選擇權。電力市場仍然是台電這家綜合電業獨霸的不完全(不公平)競爭市場,只是要求台電經營不同類別電業間應會計獨立而已!(台電光不同發電的成本計算都無法真正的獨立計算,會計獨立談何容易?!)即使進入第二階段,將綜合電業分割為發電與電力網公司,但獨占國營的電力網公司還包含輸配電業與公用售電業,而此「公用售電業」又遠大於其他一般售電業,電力市場仍是一個不公平競爭的市場。

(二)僅開放極少數的特高壓用戶享有購電選擇權,引發圖利財團之疑慮

第一階段僅開放特高壓用戶享有購電選擇權,而目前特高壓用戶僅有642戶,相對於1360萬一般用電戶,是極少數的用戶,占總用電戶還不到萬分之零點五。這極少數的特高壓用戶(其中含有財團),因享有購電選擇權,可直接向一般售電業者購電,費率不受管制,便可取得較便宜的電力;而相對極大多數的一般用戶,因尚未享有購電選擇權,不可直接向一般售電業者購電,費率受到管制,只能取得較昂貴的電力。而且可能也只有與目前發電業關密切的財團,才有能力成為一般售電業。因此,乃引發圖利財團的疑慮,也讓台電工會找到「圖利財團」的藉口,來反對電業自由化。

(三)第二階段的電業自由化遙遙無期

其次,電業管制機關定位不明。依草案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為推動電業自由化、確保用戶用電權益、有效管理電業經營及監督電力市場公平競爭,由行政院指定電業管制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一、電業及電力市場之監督及管理。二、電力調度之監督及管理。三、用戶用電權益之監督及管理。四、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核定及管理。但行政院如何指定電業管制機關、該機關如何組成、其組織架構為何、其定位為何,則完全不明。而該電業管制機關又負審酌查核條件成就後,啟動第二階段之責。這樣一個定位不明的機關,在進入第二階段的期限並不確定的情況下,是否有能力與魄力去推動第二階段的電業自由化,實令人懷疑!如果看看現在的經濟部長,在台電工會的抗議下,完全挺不住,馬上就接受台電工會將廠網分離時程延後為「6~9年」的要求(原草案的時程是「4~6年」),我們能對這樣一個定位不明的機關有信心嗎?

再說四年後、八年後,物換星移,是否會再度政黨輪替,現在的執政黨是否還能保有國會的優勢,都不得而知。如果再度政黨輪替,政策改變,自由化可能就無疾而終。即使沒有再度政黨輪替,但若人事不改,仍由應被改革的舊思維者來執行改革計畫,根本就是「請鬼拿藥單」,電業自由化一樣難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