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發電是目前唯一成熟的基載型再生能源,新政府大力推動再生能源,目標發電量佔總量20%,從離岸發電、屋頂地面太陽能發電至水力發電,由於供電量不穩定,地熱發電為再生能源作為穩定能源的考量之一,但目前台灣地熱發電商業運轉規模仍是0MW,問題到底出在哪?對此,立法委員陳曼麗辦公室、立法委員蔣萬安辦公室、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24日舉辦「台灣再生能源的基載電力哪裡來?─談地熱發電」立院座談會,特別以國外案例、國內法律規範、環評流程、現實資源、程需求,請專家學者來探討探討地熱發電的可行性。

地熱管理、鑽井 台灣困難重重

台灣與菲律賓地熱合作密切。菲律賓為全世界第二大地熱發電國,斷層是地熱發展必要條件之一。座談會上,工研院綠能與環境研究所柳志錫博士表示,菲律賓發展地熱的早期為政府大量投入資金,至今法規技術相當完整,「但台灣在管理、鑽井問題上則是困難重重。」

針對菲律賓地熱開發作法,柳志錫以三點說明,第一、地熱探勘初期風險相當高,菲律賓以國家石油公司提供人力、技術、機具、資產等資源(PNOCEDC)進行投入地熱探勘,待驗證相關潛能後再以BOT方式進行開發;第二,開放國外技術及資金進入國內開發地熱電廠,像是Unocal現已被Chevron控股公司合併,目前大部分的電廠均已達BOT25年的年限,成為國家資產;第三,派遣地熱相關技術人員至先進國家如冰島、紐西蘭等國進行技術訓練,進行技術紮根工作,說明菲律賓的地熱發電情況。

台灣資源條件 不如菲律賓

在地熱資源比較上,柳志錫表示,台灣除大屯火山與綠島為火山型地熱區外,其餘皆為變質岩裂隙型地熱區,故資源條件不如菲律賓,也說明菲律賓尚未進行深層地熱技術研究與開發;「但台灣的深層地熱潛能初步評估約達31GW,資源條件豐富。」他表示,目前全世界深層地熱開發技術尚未成熟,仍無中大型商轉電廠,建議國內短期先進行傳統地熱區開發,以培植地熱之深井定向鑽鑿技術及建立民眾對地熱發電之信心,中長期則以開發增強型地熱(EGS)為目標。

中油:地熱鑽井技術好了 資金何時進來

中油為國內鑽井技術第一把交椅,自民國70至88年底止,中油公司陸續12次組隊赴日本,為九州電力株式會社鑽鑿了15口地熱井。談及台灣地熱發展,中油探採事業部代表表示,目前台灣鑽井技術已成熟,只是資金何時要進來。

針對台灣地熱為何發展為零?蘭陽地熱董事長特助徐冰表示,因為經費不足,希冀政府點火讓民間投入,希冀政府能搞清楚政策功能為何。

徐冰以躉購電價為例,表示沒有深層地熱的電價,躉售電價功能為創造市場,應於最開始的時候開出高獲利空間,鼓勵廠商投資,當廠商數量多技術成熟,市場競爭下自然降價,如此才能快速發展地熱發電。「如此一來政府花費成本最低,不論是時間還是資金。」

《溫泉法》?《礦業法》?水利署盼釐清

針對地熱發展實際層面,作為法案影響是什麼?水利署代表表示,在地熱發展障礙及努力方面,《溫泉法》早在民國88年發現不敷使用,故再草擬《溫泉法》,讓產業發展及水資源保育達成平衡;《溫泉法》92年開始,水利署負責水及原物料供應端,《溫泉法》有很多使用端,包含養殖、生物科技等多層面,最近幾年出現地熱議題,表示《溫泉法》卡到地熱發展,一種是抽到水資源利用,一種是熱交換。對此,蘭陽地熱公司建議持續用《溫泉法》來管理地熱,但《溫泉法》需要修正。

目前《礦業法》正在修改,地熱潛能地方大多分布在農民用地,回歸《礦業法》便不能開採農民用地。蘭陽地熱公司表示,不支持用《礦業法》管理,是希望保障開發,地熱不比煤礦,並不是一個可以恢復的礦脈,希冀歸回《礦業法》是為了保障採礦權。

四磺子坪地熱發電廠 調查深度已達900米

大屯火山群是台灣唯一火山型地熱,發電潛能占全台約70%,早在去年新北市政府便積極推動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於新北市金山區四磺子坪籌建10MWe ( 百萬瓦 ) 地熱發電廠,作為全國大型地熱開發之先驅,目前已於105年5月27日完成可行性評估報告及先期規劃作業報告初版。

新北市政府24日針對四磺子坪地熱潛能區進行報告,表示由於「目前國內地熱未有一個環評規定,故對現在發展進行有影響」,並預估半年左右時間完成招商,而躉購費率及年限、環境影響評估、併聯規定限制、溫泉法競合規定為其開發過程中遭遇的困境;能源局表示,目前台灣地熱調查深度約在730M左右,四磺子坪現在進度已達900米,「大屯山作為地熱能源區非常理想」,希冀未來在潛區塊上能做公告。

座談會上,針對再生能源為500MW是否要做環評引起爭議。環保署代表表示,每次公聽會環評都是建法,聲明環評是透過社會參與得到共識,而不是阻礙經濟發展,若計畫不做環評,用其他法規因應,好像做環評便會對環保署造成限制。環保署代表:「環保署暫審查占三分之一其實很低,若補不出來環評,怎麼過呢?」

為何要做環評?地熱公司回應表示,環評委員要求資料成本,要求提供的資料難以達成,「為何試驗行計畫交由能源局處理?」認為是推卸責任,表示環保署工作不是消除民眾疑慮、配合民眾意願而已,應有足夠的擔當去負責維護,台灣環境不應該把是否需要環評推託給民眾的觀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