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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議會公共政策論壇美麗灣開發案的反省與前瞻

作者:劉烱錫 /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東分會執行委員

一、關心並參與公共事務的人稱為公民,關心環境者組成環境公民團體,例如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東分會於2006年12月接獲檢舉美麗灣渡假村違法開發案,經會議決議介入調查與後續行動。本人時任該聯盟之召集人。

二、2004年12月,台東縣政府將收回的杉原海水浴場以BOT方式交給「美麗灣渡假村公司」經營。當時徐慶元縣長做BOT決策時,欠缺公民參與程序。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東分會成員因反對違背競選承諾興建焚化爐的徐慶元縣長,曾屢次發動遊行抗議,未被告知是項BOT案。

三、根據台東縣府與美麗灣渡假村公司的合約書,該5.9公頃僅能蓋80個房間數,簽約的投資計畫僅有旅館80間,建蔽率為6.5%,容積率為19.8%。但徐慶元主政的台東縣政府卻配合該公司於2005年2月的要求,在同年3月將原來卑南鄉加路蘭段346及346-2號之5.9公頃,以「因應開發需要」為理由,同意合併346及346-2號兩地段,再分割為346及346-4號,其中346-4號地段為0.9965公頃。又於8月同意其增加兩層樓,使三層變五層樓,建蔽率與容積率提高至15.45%與37.12%。

四、台東縣府鄺麗貞縣長讓美麗灣渡假村公司於2006年間另增加第二、三期工程,並將建蔽率與容積率在增加為19.69%與48.54%。再以開發面積超過1公頃為由,才辦理環評。

五、2007年1月12日,美麗渡假村第一次環評,環評委員才發現鄺麗貞縣長、賴順賢副縣長未經環評程序,即先核發建照給該公司,且工地現場不合乎作業規範,嚴重破壞環境,待違建且超建的主體建築已經完成,張長義等環評委員們決議要求立即停工並罰鍰。

六、2007年4月29日,由於台東縣政府未依環評會議決議要求美麗灣渡假村立即停工,台東環保聯盟乃召開記者會,揭發未環評、先興建,且未依規定棄置廢棄土於海灘等問題。即使如此美麗灣渡假村已遭罰款,但仍未清除廢棄物,當地護漁區委員會的陳先生向台東環盟檢舉該公司將廢棄土埋藏在沙灘上。

七、美麗灣渡假村在2008年6月環評通過後,台東環保聯盟劉烱錫、廖秋娥等七人乃委託詹順貴律師向環保署(沈世宏署長)與監察院(馬以工)陳情,兩份陳情於當年的同一天12月19日被駁回。環盟只好向行政法院提告撤銷環評,2009年8月10日一審勝訴,2012年1月19日定讞。

八、美麗灣渡假村環評被撤銷定讞後,環保署(沈世宏署長)在2012/4同意台東縣政府重啟美麗灣渡假村環評,各界譁然。台東縣政府並於2012/12/22第二次通過美麗灣渡假村環評。

九、林淑玲等反反反美麗灣聯盟與台灣環保聯盟等14人委託詹順貴律師於2013/3向環保署訴願無效後,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銷環評之告訴,確認環評無效已於2016/3定讞,美麗灣渡假村也不得復工定讞。

十、因應環保署於2012/4同意台東縣政府重啟美麗灣渡假村環評,台灣環保聯盟委託柯劭臻律師,於12/5向內政部(李鴻源部長)提出確認實質違建之訴願於2013/4不被受理,乃向行政法院提起告訴,於2015/9/3確認被告(台東縣政府)99年8月11日美麗灣渡假村之府城建字第A0997002105號建造執照及99年9月21日府城建字第C0997002602號使用執照均無效。目前,台東縣政府仍在上訴中。

十一、台灣環保聯盟另於2012/12/5邀請前環保署長張國龍先生、都蘭灣部落聯盟,舉行依法拆除美麗灣違建聯合記者會,並委託柯劭臻律師至台東地方檢察署控告歷任縣長徐慶元、鄺麗貞、黃健庭,代理縣長賴順賢、建設處許瑞貴處長、建設處建管科賴旻炫科長等人瀆職與圖利,目前仍在偵查中。

十二、原住民族基本法已於2005/2實施,應以FPIC原則(在自由意志下,讓利害關係人事前參與並同意),尊重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與海域。美麗灣渡假村所在位置經本人調查屬於普悠瑪、加路蘭、都蘭等傳統部落的交疊區,而海域從南至北有馬蘭部落、石川、富岡、加路蘭、莿桐、都蘭、興昌等部落在使用。

十三、海岸管理法已於2015/2公布實施,該法第七條指出其原則,簡略為1.優先保護自然海岸,2.保護海岸自然與文化資產,3.保育珊瑚礁、藻礁、海草床等生態敏感地區,4.易致災害地區應採退縮建築或調適其土地使用以因應氣候變遷,5.海岸地區應避免新建廢棄物掩埋場,6.海岸地區應維護公共通行與公共使用之權益,7.海岸地區之建設應整體考量毗鄰地區之衝擊與發展,8.保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保護濱海陸地傳統聚落紋理、文化遺址及慶典儀式等活動空間,9.建立海岸規劃決策之民眾參與制度。美麗灣渡假村所屬的Takufan(普悠瑪部落地名)、Kalahayan(加路蘭部落稱呼)、Kilam(都蘭部落稱呼)既有豐富的珊瑚礁生態,又是原住民密切關係的地區,理應依法建立海岸規劃決策之民眾參與制度,才是正軌。

十四、綜上所述,美麗灣渡假村實為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渡假村公司的不當開發,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環評定讞,另高雄行政法院也已判決建照與使用執照無效,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美麗灣渡假村建照與使用執照無效定讞,理應拆除該法院判決的違建。

十五、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乃單純的違法作弊行為,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東分會與反反反美麗灣聯盟等關心環境人士基於守護環境而舉發此一違法弊案,遭部分地方首長、議員、媒體等人士刻意簡化為環保與開發的衝突,或汙衊關心環境權益人士的事,有轉移焦點之嫌,希望在網路發達的時代,未來不要再發生。有關美麗灣渡假村之用地利用或東海岸之觀光開發,仍應遵循既有法規辦理,如建築法、水土保持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廢棄物清理法、污染防治法規、原基法、海岸管理法及環評法,乃至相關景觀規定,例如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建築特色計畫等。

十六、將美麗灣渡假村遭法院撤銷環評與將違建案,以及新近通過的海岸管理法無限上綱為「東海岸零開發」,恐有意圖製造環保與人民福利對立之嫌。環境、景觀、文化等公共財都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與資源,呼籲各界勇於檢舉,防杜政商勾結而侵犯人民權益的違法作弊行為。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東分會整理美麗灣渡假村違法開發案大事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