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成炎台大資訊系教授 / 蘭陽地熱資源公司董事長)

2016年2月19日立法院開議日,我與十多位「核四公投臨門一腳團」成員,前往立法院請願,一案為:「立即廢除核四廠,將原編列之封存預算直接轉為發展再生能源之用」。一案為「請立法院院會提起『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之公投案」。3月8日的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一次程序委員會決議,將公投案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處理,將「封存預算轉為發展再生能源之用」請願文,函請經濟部處理。

四月初,我收到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3月30日發文「經國二字第1050003880號」之公文答覆,內容大要如下:①行政院宣佈核四停工封存時同時表示「核四停工不等於停建」,目前政府採取之作法係在社會對核四未形成共識,或透過公投做成最高民意之前,希望能夠替下一代保留能源選擇之空間,以少量費用保留核四廠龐大資產,確保啟封後可用,爰核四封存費用實有所需。②台電公司將積極發展各項再生能源電力,並配合投資再生能源併網工程。

2014年7月我為領銜人送件的『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之全國性公投案,被8月22日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以「提案內容相互予盾或顯有錯誤」駁回,我們因此提出行政訴訟。2016年3月31日由新聞媒體中得知,最高行政法院宣判我們敗訴。理由為:「公民投票是就既存的法律或重大政策是否存廢,提案複決,本質上應是反對將通過或已通過的法律或重大政策。行政院為化解國人疑慮,前年 (2014年4月) 已宣佈核四廠一號機不施工,只安檢,安檢後封存;另,核四廠二號機全部停工。且未來啟封前必須經過公民投票,再次安全確認後才會裝填核燃料棒,因此,現階段「裝填核燃料」已非政府已進行或已存在的「政策」,不符公投提案的規定,因此駁回行政訴訟案」。

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及目前的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主要的理由有兩項:①公投案本質上應是反對立場②核四已封存,政府也已宣佈會經過公投後才會裝填核燃料棒。因此,現階段「裝填核燃料棒」非政府現行政策。我們認為這兩項理由是「強辭奪理」,因①公投案包括重大政策之「創制」,而非只限於複決案。因此,不應該有「本質上應是反對立場」的限制。且②既然核四解封時需要經過公投才會裝填核燃料,那為什麼不能在現在 (解封日期尚未到,即在封存的期間內) 決定將來是否可以進行裝填核燃料棒。也就是說為什麼不能現在就來進行該議題的公投呢?何況新政府的廢核政策立場確定,即新政府的政策立場是將來不裝填核燃料棒。那嘛提出「是否同意裝填核燃料棒」不正好是反對的立場嗎。國營會的回文說因沒有進行公投故封存的經費(還剩22億元)要繼續花完 。而3月8日的程序委員會又將立法院是否提出裝填核燃棒的公投案交由經濟委員會處理。

我們呼籲經濟委員會正視此事,可經由議決或召開聽證會後再議決的方式,向院會提出立即舉辦「是否同意裝填核燃料棒」的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於今年年底就舉辦全國性公投,早一年半完成「啟封廢核四」的工作,並將剩下來的封存費用16 億元,用來發展再生能源,尤其是發展可當成基載電力的地熱發電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