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光蓉 國立台灣大學大氣科學系教授
2015年12月12日,第21屆聯合國氣變化綱要公約締約國大會,195國代表起立鼓掌通過「巴黎協議」,全球都為此感到興奮 – 不僅達成協議,內容更超乎大家預期:不只要求「控制增溫遠比2C低」,還「追求增溫不超過1.5C」;呼籲人為排放盡早達最高峰,並於本世紀中開始,人為排放與自然吸收相當;所有國家所提出的自願減量承諾(National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NDC),每五年為期檢討,調整可能提高承諾;已開發國家於2020年前,提供發展中國家減量與適應所需,至少每年1000億美元的財務協助;以及可透過市場機制減量等。
雖然有部分人士協議內容空洞缺乏實質,但協商原本就該先訂下原則再討論細節,「巴黎協議」實際上能否有效控制氣候變遷在攝氏兩度或1.5度內,端看往後兩三年內能否合宜的施行細則。不論未來「巴黎協議」發展如何,至少有兩件令人振奮的成果 – 人類集體努力可以戰勝囚犯困境,宣告再生能源取代化石能源的開始。
首先令人興奮的是: 各國終於可以拋開彼此間的成見、嫌隙,共同正視迫在眉睫的氣候變遷問題! 這是人類善良面的集體表現 — 只要大家齊心努力,「共用草原的悲劇」或「囚犯的困境」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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