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四廠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是否為合法公投提案?

【『核四廠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是否為合法公投提案?】
感謝詹律師在百忙之中仍抽空仔細說明本聯盟所提案之全國性公投是否為合法公投提案。

★摘內文:法律文字,為能較長久與普遍共通適用,通常用語較多「不確定法律概念」,無法如工程語言或電腦程式如此細微精準。但解釋法律用語,首先需看該法律的立法目的為何?以公投法而言,其立法目的,依其第1條規定,乃是依據憲法主權在民原則,為確保公民直接民權的行使(按主要為創制、複決,選舉、罷免是由選舉罷免法規範)。雖然公投法在立法形成過程,遭害怕直接面對民意(尤其台灣獨立公投)的國民黨立委杯葛,制訂成鳥籠公投法。但執法者或裁判者仍應在既有法律文字空間範圍內,就有疑義或模糊部分,盡量做出對促成公投提案成立的有利解釋,才能實質落實公投法保障直接民權的立法目的與民主憲政法治。也唯有如此,才稱得上「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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